刘琦于2014年1月3日在翁垟街道一手机店购买了价值1050元的手机一部。用了还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手机电板充电难,不蓄电的情况。李琪找到手机店老板,说明缘由,手机店老板说电板没有现货,需从外地发过来。20天过后,电板却迟迟不到。好不容易等到电板,手机店老板还向李琦索要电板运输费和新电板费用。刘琦感觉不公平。于是,2014年3月5日,刘琦到霍邱驻乐清流动人口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四十五条规定: 对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经过服务站工作人员几次调解。最后手机店老板同意无偿为刘琦换一块新的电板。并承诺,如还出现类似情况,将立即给予退换或者退货。刘琦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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