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人员消费者沙先生在经济开发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零食,当晚与一帮朋友边吃零食边开心聊天。这时沙先生的一位朋友撕开了一包豆腐干,发现豆腐干有些许异味,且嚼起来软绵绵的。拿起包装袋一看,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已过期五天,于是气愤地将过期豆腐干扔进垃圾桶。第二天,沙先生带着剩下的另一包过期豆腐干到该超市讨要说法,超市方同意赔偿沙先生同一牌子、同一规格的豆腐干一包,但对另一包已扔弃的豆腐干不予赔偿。 为此消费者向安徽霍邱县驻乐清市流动人口党支部建立了消费维权食品安全监督联络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站投诉,但调解不成,遂向工商投诉,要求帮助解决。接诉后,经济开发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超市调查。超市方认为沙先生已扔弃的豆腐干在有效期内,沙先生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那包扔弃的豆腐干已过期,执法人员只能按照一包过期豆腐干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赔付标准,超市方赔偿了沙先生一包豆腐干价款的10倍赔偿金。
工商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应注意查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无QS标志的食品。若购买了问题食品,保留购物小票及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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