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6日,李海燕在柳市长虹一家手机店购买一部价值999元的手机,回去还没有用到两天,却发现手机开不了机,无奈李海燕找到该手机店,手机店老板不予退换,只说负责免费维修,李海燕不同意,经老乡介绍找到我们霍邱驻乐清消费维权服务站,服务站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到该手机店,就为此事展开调查。
经工作人员的多次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消费者自收到产品七日后,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故该手机店老板赔偿李海燕一部价值相同的手机,并当面向李海燕道歉,李海燕表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