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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码相机拍摄和扩印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22 08:30:28 浏览次数:1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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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码相机拍摄和扩印中发生纠纷的解决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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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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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适应数码影像的日益普及应用,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摄影行业的经营者行为,明确摄影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温州市地方标准》DB33031/T1001—1005—2002《摄影行业服务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摄影冲印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消费者将数码影像文件送交扩印企业加工时,经营者必须当面检验消费者交付的数码影像文件,在确认数据不存在问题后,方可受理并进行加工。 第四条摄影和冲印内容具有特殊价值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事先达成保价拍摄或冲印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 第五条经营者在拍摄或加工数码摄像时,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影像文件灭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拍摄照片造成文件灭失,应当场予以重拍。如消费者不愿意重新拍摄,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已付费用,再按套系约定金额的15%予以补偿;如非套系的单照则按其明码标价金额的30%给予补偿。 2、已受理加工数码影像造成影像灭失,经营者退还已付费用,并参照普通胶卷(每卷36张计算)价格“损一赔十”。 3、实行保价摄影冲印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价额予以赔偿。 第六条当顾客将影像文件交冲印店加工,双方都无法打开时,或者数码内存条放进去显不出来时,或者内存条放进去一闪即失时,应当场退还消费者自行处理。 第七条拍摄或冲印文件在完成后应及时予以删除,不得长期存留,如顾客需要的,最多存留7天。 第八条拍摄数码照片的数据资料,在拍摄规定套系内,应无偿交付消费者。用于冲印制作的光盘和拍证件照,顾客要求制作的光盘,可收取适当费用。但需与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样明码标价,在厅堂明示。 第九条经营者应加强企业管理,诚信经营,严格遵守行规行约,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建立必要制度,采取措施,严防文件丢(灭)失。 第十条本办法于2005年1月21日经市质监督局、市消委和市摄影行业协会有关领导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执行。
温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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