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网络购物、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物流行业不仅从中受益且日益繁荣,其中,快递业也是应运而生,更是飞速发展。有数据表明,快递业务量近两年都以每年超过两成的速度增加。特别是2012年“双十一”期间产生的快递量甚至超过1亿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一倍。快递企业数量如雨后春笋般增长,其行业队伍也正在不断壮大。然而,快递服务业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业务员服务行为不规范、特殊节假日期间快递爆仓等问题屡屡出现,随之而来的投诉也日益增多。因我国在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首个《快递服务》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消费者维权还是不能得到很有力的支撑,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已成为邮政和工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据统计,从2012年1月至12月31日止,乐清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快递服务方面的申诉共88件,平均每月近8件,而去年同期受理77件,平均每月近7件,同比增长14.3%。为此,乐清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快递业务时,应提高消安全防范意识,规避消费风险。如遇到以下情况,可采纳点评意见中的措施先做好自我维权工作:
一:无保价物品遗失或损坏或遭调包,只退还运费,不予赔偿或只赔付运价的3-10倍。
点评意见:按照《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执行。消费者在寄送物件时,可与收件员事先做好约定事宜,防患于未然。例如事先讲清楚若出现丢件、损坏等情况时商家的赔付责任,并立据为凭。商家出具的快递单据没有关于保价协定的,如果商家在提供服务之前或过程中未予告知,可视为无效条款。同时,消费者应当注意的是,在快递物品的时候,一是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注明标的物和标的物的重量,并当面要求收件员查验交寄物品及签字确认。二是在寄送贵重大款商品时,建议购买快递保险,避免意外损失。三是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按实保价,切勿贪图小便宜,因小而失大,避免货品丢失或损坏后申请到的赔偿款“打折”。四是注意保存相关单据等,以作为日后申请赔偿的依据。
二: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点评意见:消费者收到快件应先仔细查看物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他人拆开过的痕迹,一旦发现货物有问题,不要签字,在收集好索赔证据的前提下,尽快向相关部门反映。如若从包装上看没发现问题,对于遇到消费者要求先看物品再签字,快递员却表示只负责送货,公司规定“只要外包装完好,就先签再拆”,并坚持“不签字就不能拆”的情况,会让不少消费者陷入两难的境地。因为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在已签收、送件员离开后才发现物品有问题,而在这种情况下,商家及快递公司往往都会以收件人已签收,难以确定责任为由不予理会,此时消费者再想维权,往往会面临举证困难的情况。其实,根据《快递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在快递企业与寄件人或收件人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应经收件人验收无异后才签收,即先验货后签字。因此,在签收快递时,消费者应坚持先验货再签字,对于强制采取先签收再验货的快递企业,可在签收时注明“未验货”,签收后一定要当面打开包装检查核对物品,如果物品有破碎或短缺现象,应让快递员当场开具物品损坏或丢失证明,以认定责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快递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内容中存在免责条款。例如: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
点评意见:快递公司可以制定免责条款或是格式条款,但前提是这些条款不能和《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一旦与法律相悖时,此类条款即被划定为“霸王条款”,是无效的。相关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普通2年、短期1年和长期20年三种(除其他特殊规定外),其中,短期诉讼时效中并未包含快递内容,快递公司自行设置索赔期限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可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消费者仍可在法定时间内向快递公司索赔。
消费者在遭遇物品丢失、损坏、调包、延误送达等情况时,应第一时间与快递公司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快递公司一味推脱责任,服务态度恶劣,建议消费者采取投诉方式解决纠纷。一、可在邮政局网站或省级邮政管理网站进行网上申诉;二、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三、前来消保委处投诉。
乐清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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