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霍邱籍屠新芳在翁垟街道一家超市购买了价值50元的猪肉,回家打开后,却发现猪肉的颜色不对,放在那里还不到一个小时,却闻到有一点异味。随即找到超市老板,要求退货,可超市老板却不承认,不予退货。无奈之下,屠新芳拨打了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投诉电话。食品安全监督员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了现场,了解事情的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对采购的食品和生产的食品等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首先应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有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通过服务站工作人员对条例的讲解和耐心的调解,最后超市老板终于同意退货,并以一赔二赔偿给屠新芳。屠新芳表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