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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消费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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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消费者沙先生在经济开发区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袋零食,当晚与一帮朋友边吃零食边开心聊天。这时沙先生的一位朋友撕开了一包豆腐干,发现豆腐干有些许异味,且嚼起来软绵绵的。拿起包装袋一看,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已过期五天,于是气愤地将过期豆腐干扔进垃圾桶。第二天,沙先生带着剩下的另一包过期豆腐干到该超市讨要说法,超市方同意赔偿沙先生同一牌子、同一规格的豆腐干一包,但对另一包已扔弃的豆腐干不予赔偿。 |
举报时间 |
2011-3-17 16:24:36 |
回复内容 |
接诉后,经济开发区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超市调查。超市方认为沙先生已扔弃的豆腐干在有效期内,沙先生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那包扔弃的豆腐干已过期,执法人员只能按照一包过期豆腐干来处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赔付标准,超市方赔偿了沙先生一包豆腐干价款的10倍赔偿金。工商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应注意查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存期或保质期,不要购买三无产品、无QS标志的食品。若购买了问题食品,保留购物小票及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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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1-3-17 16:2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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