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8日,开发区工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纬15路的黄某所经营的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某某清饮用水销售部实施检查,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桶装饮用水,标签标注:“乐清市某矿泉水饮料厂”、桶身标注:“PET”字样,现场发现上述标注字样的桶装饮用水46桶,空桶10只;发现当事人所经营的桶装饮用水,标签标注:“乐清市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销”、桶身标注:“PET”字样的,现场发现上述标注字样的桶装饮用水89桶。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关于:“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和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规定,为查明案情,该所对该案予以立案查处。
据悉:所谓“PET桶”是指使用聚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生产加工的饮用水桶,PET材料一般用来生产电气插座、点钞机零件、汽车脚踏变速器等,也用于生产碳酸饮料瓶。PET材料在承受高温时会产生有害物质,威胁消费者身心健康;长期饮用“黑桶”装的水,则会损害人体消化、神经系统。自2008年10月份起,我国开始禁止PET水桶用于循环装盛纯净水,但PET水桶与PC水桶巨大的成本差异还是让部分非法桶装饮用水灌装和劣质水桶生产加工单位违法使用、黑心牟利。为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为了您的健康,在桶装饮用水消费时,务必多一个心眼! |